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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32條

本辦法施行前受停止職務處分之法官,應俟其停職原因消滅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補辦其停職當年度之考績。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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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