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35條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5條
原料庫、成品庫、半成品庫、配藥室應置具有配藥資格之人員,辦理左列 事項: 一、原料應分類、分室存儲。 二、已配之火藥,應於每日下班前,儲存於配藥室內。 三、不合格之原料、火藥半成品、成品,應隨時清理,並作適當處置,不 得儲存於原料庫、半成品庫、成品庫或配藥室內。 四、進出庫房之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應建卡隨時登記,並註明其存量。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4條
看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