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 第36條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6條

原料應於庫房內稱量,分別移送至配藥室,取用原料之瓢應使用木質、竹 質、塑膠或不發生火花之金屬產品,並以不同顏色或標籤識別之,不得混 用。 稱量原料之秤具應使用彈簧式座秤,不得使用秤錘吊秤。 盛裝原料之容器應予加蓋。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