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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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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季開會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書面提議,得召集臨時會。 召開董事會時,應於會議前十日將開會日期及議程通知本部、保護機構及分會人員代表列席。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者,不受十日前通知之限制。 董事會會議紀錄應於會後一個月內,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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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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