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第23條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3條

分會之常設委員會委員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對外代表分會,綜理分會業務。 主任委員應由具備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或富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服務經驗且聲譽卓著之人士擔任。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