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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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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應具本法所定業務範圍之專業背景。但為處理行政事務所聘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工作人員之進用、解聘、服務、待遇、撫卹、福利及考績等人事事項,應由保護機構擬訂相關規定,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但不涉及組織架構、員額編制或人事經費之細節性、執行性規定者,應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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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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