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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7條

保護機構依本法授權或為辦理本法所定各項保護服務所訂定之作業規定或管理規則,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報請本部核定後實施;其餘作業規定或管理規則,應送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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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