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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5條

分會置主任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機構管理等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主任之聘任、解任,由執行長或分會主任委員報請保護機構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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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