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 第3條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3條

保護機構得視業務需要,經本部核准後設立保護機構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保護機構統籌規劃本法所定各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與督導各分會精進保護服務品質,及辦理其他本部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