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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對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以下簡稱保護機構)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依本法及本辦法辦理;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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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