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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21條

保護機構及分會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或常設委員會決議,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保護機構及分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顧問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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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