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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3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應報請本部核定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權利之重大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保護機構之解散或合併之擬議。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應於開會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分送全體董事及本部,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本部應派員出席,並得於表決前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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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