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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4條

董事會得設常務董事會,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除董事長為當然常務董事外,餘由董事互選之。 常務董事會執行董事會之決議及其他日常業務運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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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