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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保護機構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由全體監察人互選,並由本部核定後聘任之;任期與監察人同。 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如因故無法列席,應由常務監察人指定監察人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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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