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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12條

生產事業為提高生產或服務能力,而更新機器、設備,經主管機關專案核 定者,其耐用年數,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縮短二分之 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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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