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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15條

生產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其全年課稅所得額百 分之二十五。但為特別獎勵創業投資事業、大貿易商,及基本金屬製造工 業、重機械工業、石油化學工業或其他合於經濟及國防工業發展需要之資 本密集或技術密集之重要生產事業及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其營利事 業所得稅及附加捐總額,不得超過全年課稅所得額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重要生產事業、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範圍 暨大貿易商之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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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