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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14條

生產事業依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申請獎勵者,其所購置之機器、 設備或運輸設備,除因事實需要,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自國外輸入者外 ,均以全新為限,並應於到達國內或裝置完工後,申請事業主管機關核驗 發給證明文件。 前項機器、設備或運輸設備如係在國內購置,其所包含已使用部分占全部 價值在百分之五以內者,視為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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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