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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投資條例 第8條

創業投資事業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外並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準用第六條有關免稅獎勵及第七條有關延遲開始免稅期間一至四年 之規定: 一、投資天然資源之探勘、開發或加工,將其產品運回國內者。 二、投資經政府專案認定之農工原料之生產或加工,將其產品運銷國內外 市場者。 三、將經政府認定之技術移轉國內者。 四、投資經政府專案認定之事業,將其產品運銷國內外市場者。 前項事業適用範圍及輔導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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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