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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本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定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係指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所有交通建設經折舊之全部資產。 民間機構許可經營期限屆滿,依原許可條件移轉營運資產予主管機關,其有償或無償之移轉條件,及有償之價金決定方法與給付時間,雙方應於興建、營運契約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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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