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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人工作之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必 要者,應於屆滿前六十日內,檢具申請書、聘僱合約書,向主管機關申請 展延,展延每次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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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