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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之名額與期限 ,由主管機關依事業之業別、規模、聘僱計畫、營運績效或技術移轉成效 ,及其對國內環保事業及技術發展之貢獻,本國際互惠原則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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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