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環境保護事業申請聘僱或續聘僱外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之虞者。 二、檢具之文件記戴不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