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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保護事業,指左列事業: 一、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二、廢水代處理業。 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清理機構。 四、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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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