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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環境保護事業聘僱外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聘僱之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將其到職情形函報主 管機關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環境保護事業應於其受聘僱之外國人取得聘僱許可函三日內,向該外國人 居留地警察局依規定申請辦理停留或居留等手續。許可續聘展延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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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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