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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環保工程業應檢具左列文件,在直轄市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在直 轄市以外地區向經濟部申請環保工程業及工程項目之登記: 一、申請書。 二、實收資本額、資產淨額、資本額或財產總額證明文件。 三、董事長或負責人之身份證影本。 四、僱用技術員之學歷或資格證書、服務年資證明文件及身份證明文件影 本。 申請甲級環保工程業登記,如無承攬工程業務手冊者,應另檢附該業同業 公會出具之承攬環保工程之完工實績證明文件或法院認證之工程完工實績 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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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