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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環保工程業分為甲、乙兩級,各級業務範圍如左: 一、甲級:承攬任何金額環保工程之設備安裝、施工、維護、檢修、代操 作等業務。 二、乙級:承攬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下環保工程之設備安裝、施工、維護、 檢修、代操作等業務。 前項之代操作,其涉及廢棄物清理者,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 輔導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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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