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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甲級環保工程業依工程項目應具備之條件如左: 一、其為公司組織者,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其為非公司組織 者,資產淨額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上或資本額新台幣二千萬元以上;其 為財團法人者,財產總額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上。 二、具有一次完成或承攬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該工程項目之完工實績 。 三、按各工程項目分別僱用具有左列學經歷之專任技術員三人以上: (一) 大專院校理工科系畢業及三年以上環保工程服務年資。 (二) 高級職業學校工業類科畢業及五年以上環保工程服務年資。 前項第二款所稱該工程項目之實績,其屬廢棄物清理工程者,得以汽電共 生工程之完工實績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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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