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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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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環保工程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一、變更組織者。 二、變更名稱者。 三、更換董事長或負責人者。 四、營業地址變更者。 五、變更技術員者。 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前項變更登記時,應按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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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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