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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環保工程業者,對其承攬之環保工程應指定專任技術員擔任該工程之管理 主任。 環保工程經工程起造人檢查符合工程合約,並發給驗收合格證明書後,環 保工程業者始得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業務手冊。 前項證明書之發給,工程起造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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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