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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環保工程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十五日內繳回原登記證,並檢同第十 條規定文件,重新申請換證: 一、變更等級。 二、變更或增減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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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