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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受理環保工程業登記,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審查 合格者,發給登記證及承攬工程業務手冊。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按月彙報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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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