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 第16條

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環保工程業歇業者,應於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並同時繳銷 登記證、承攬工程業務手冊。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歇業及繳銷有關證件者,主管機關應公告註銷其登記證 。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按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