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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 第5條
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環保工程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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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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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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