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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乙級環保工程業依工程項目應具備之條件如左: 一、其為公司組織者,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其為非公司組織 者,資產淨額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或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其為財團法人者,財產總額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按各工程項目分別僱用具有左列學經歷之專任技術員二人以上: (一) 大專院校理工科系畢業及二年以上環保工程服務年資。 (二) 高級職業學校工業類科畢業及四年以上環保工程服務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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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