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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2條

簽證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環工技師簽名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一、簽證之法律依據。 二、委託人姓名或名稱。 三、委託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四、委託事項、日期。 五、簽證內容摘要。 六、查核項目、查核意見。 七、簽證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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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