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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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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21條
依法由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內部取得相關類科技師證書人員執行
第五條
簽證項目者,其負責簽證者免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但應於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簽名,並於簽證報告註明技師科別、技師證書字號及檢附簽證時在職證明書。 前項人員於執行
第五條
簽證項目時,準用
第六條
至
第十九條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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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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