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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3條

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應先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簽名及技師執業圖記式樣之登錄;其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上開程序向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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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