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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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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工技師應出具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 一、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之設計依據,尚無具體明確之文獻指引、報告或數據、實驗結果佐證。 二、製程條件與污染物產生之關係,尚無具體資料判斷其合理性。 三、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之操作維護計畫,尚無具體資料佐證其足以確保設備之正常運轉及具有緊急應變措施之能力。 四、其他因委託人之隱瞞或欺騙,致使無法作公正詳實之簽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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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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