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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8條

環工技師執行簽證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簽證內容有不實或錯誤之情事,未予更正或予以隱飾。 二、簽證報告,就應予說明之事實未予說明。 三、簽證事項中之環境保護設施或措施與有關法令或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不相一致,未予指明。 四、未親自到現場實地查核污染防治(制)設施或環境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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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