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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6條

環工技師已完成查核,各項污染防治(制)設施或措施已依相關法令及採用公認之污染防治(制)技術原理或常規辦理,且無前二條所定情形者,環工技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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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