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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23條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自修正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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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