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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6條

環工技師受託執行簽證業務,應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為環工技師證明已盡專業工作責任,及作成簽證報告所表示意見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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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