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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9條

環工技師執行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之簽證業務時,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辦理,並應將廢(污)水及污泥處理設施規劃、設計、監造、試車及功能測試等各階段作業之查核結果,記載於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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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