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 第19條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19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對環工技師所為簽證之文件有疑問時,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向環工技師查詢,或檢查、調閱有關簽證文件及審核環工技師受託簽證文件之工作底稿,環工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