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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13條

營運計畫之經營地區市場分析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市場調查:摘要說明有線電視經營地區之市場調查結果,並附完整市場研究報告書。 二、服務滿意度及頻道收視意願調查之定期規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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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