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 第14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14條

營運計畫之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及設備說明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申請之經營地區,應建置全數位化有線電視系統,且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規定。 二、其如於所申設之經營地區已有市內網路業務經營特許時,應載明二種業務之網路分割及營業區分。 三、系統架構圖及其說明。 四、系統設計、設置及維運計畫書。 五、網路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六、設備說明,繳交文件如下: (一)有線電視系統節目源分析表。 (二)有線電視系統頭端設備明細表。 (三)有線電視系統分配線網路設備明細表。 (四)有線電視系統測試設備明細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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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