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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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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7條
營運計畫之財務結構事項,申請人應提出資金來源及其證明文件。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者另應說明財務與信用紀錄及狀況。申請人於其財務計畫中,就最可能之經營環境為假設基礎,提出未來九年之財務規劃,檢附文件如下: 一、預估未來九年之損益表。 二、預估未來九年之資產負債表。 三、預估未來九年之現金流量表。 四、預估未來九年之資金運用表。 五、預估未來九年之資金來源表。 六、財務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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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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