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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16條

營運計畫之業務推展計畫事項,應載明內容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業務推展計畫。 二、社會服務、公益計畫。 三、弱勢團體收視補助及普及計畫。 四、與社區、公益團體或消費者團體協商溝通服務方案。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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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