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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2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依附件所載受理程序、文件格式,檢附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表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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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