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 第15條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第15條

營運計畫之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事項,應載明內容如下: 一、租用傳輸設備規劃。 二、備援機制規劃。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